张居正“法后王”的思想,集中反映在隆庆五年(1571)其担任主考官时所写的《辛未会试程策》之中。在此文中,他明确反对孟子的“法先王”思想,而极力肯定荀子的“法后王”思想,说道:夫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孟子曰:“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此欲法先王矣。荀卿曰:“略法先王而足乱世术,不知法后王而一制度,是俗儒者也。”此欲法后王矣。两者互异,而荀为近焉。何也?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后王之法,其民之耳而目之也久矣。久则有司之籍详,而众人之智熟,道之而易从,令之而易喻。故曰:法后王便也。
在张居正看来,不顾历史的内在演变,无视自己面对的客观实际,而以空洞的“法先王”之名行政理事,一味地否定本朝历史,难免食古不化,闹出笑话,蠹政害民。他进而认为如“圣哲”所言所行不合时宜,则可弃之不用;若“庸众”所言所行合乎现实,则必身体力行。针对推广一条鞭法时遇到的反对意见,张居正明确指出:“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是故,张居正极力驳斥一切无视现实的空谈之论,明确反对打着“圣人”之言的高谈阔论和胡乱作为。他对“愿学孔子”和“生今反古”的不良士习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说道:
夫以孔子之圣,平生所志,惟在东周,生今反古,深用为戒。老不得行其道,犹修《春秋》以存周典,此岂以周之法独善于前代哉?盖为下之礼宜尔也。今世俗皆曰“愿学孔子”,乃不务遵祖宗之典,以服官寡过。而好言上古久远之事,以异趋为高;动循衰世苟且之政,以徇情贾誉。此岂圣人所谓“为下不倍”哉!恶在其为遵孔氏也。
张居正认为作为殷人的孔子之所以不行殷礼而行周礼,就在于他生在周代,就必然“从周”,而不会“生今反古”,明确指出:“假令孔子生今之时为国子司成,则必遵奉我圣祖学规以教胄,而不敢失坠。”同时认为:“孔子论政,开口便说‘足食足兵’。”可以看出,张居正十分推崇孔子与时俱进和经世致用的思想,坚决反对抱残守缺和空谈心性的不良学风,极力倡导务实求真之法,坚定追求国富民安之策。
作为一位务实的政治家,张居正主张“法后王”,肯定本朝法度,既不意味着思想僵化,也不表明无所事事。明成祖早就认为“法祖”与“因时损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统一的:“祖宗大经大法,万世不可改。其他若时有不同,后世当因时损益以便民,岂可执一而不知变通之道!天下人既以为便,则当从之。”这是明成祖在明太祖创制基础上能够有所作为的根本原因,他以实际行动回答了效法祖制并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在继承中不断以“安民”“保民”“便民”“富民”为目的进行创新。事实上,高举变法旗帜的王安石也并未全然否定祖宗之法,他深知祖宗法度对现实行政具有极大的约束力。邓小南就此论道:“力图突破祖宗法度束缚的王安石,对于祖宗之法中注重制衡、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精神,实际上持有一定的认同态度。”李华瑞亦言:“当王安石制定和推行新法时,只有在不太明显地触犯祖宗家法的项目,宋神宗才会肯全力予以支持,而凡触犯到祖宗家法的项目,宋神宗就会表现出犹疑以至深切的疑虑。从而使得王安石的变革工作经常从神宗那里得不到支持,有时甚至遭遇挫折。”
与王安石所提倡的“祖宗不足法”之论正好相反,张居正对无视本朝法度而随意“纷更”的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在万历四年(1576)说道:“近年以来,好事者喜于纷更,建议者鲜谙国体,条例纷纭……耳目淆惑,莫知适从,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几于沦失矣。”在张居正看来,要在稳定政局的前提下追求事功,必须要从本朝法度中寻求新政的依据,正确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论道:
法不可以轻变也,亦不可以苟因也。苟因,则承敝袭舛,有颓靡不振之虞,此不事事之过也;轻变,则厌故喜新,有更张无序之患,此太多事之过也。二者,法之所禁也,而且犯之,又何暇责其能行法哉!去二者之过,而一求诸实,法斯行矣。
刘志琴就此论道:“五百年前王安石变法,法祖是反改革的旗号,改革派同顽固派在这问题上展开过针锋相对的斗争,但这旗号到张居正手里却变成新政的法宝。”
为了明朝的长治久安,朱元璋依靠“文人儒士,参照往古经典、制度沿革状况,结合大明王朝实际,一一制订,有沿袭,有改革,有创制,终成一代典制”。张居正认为在明朝的初创中,明太祖“延揽英贤,廓清华夏,所与参密议而赞鸿猷者,时则有若基、若濂、若安、若祎、若溢、若琛、若彦良其人焉。文皇帝亲礼儒硕,绥靖邦家,所与商机务而从征讨者,时则有若缙、若广、若淮、若俨、若荣、若士奇、若幼孜其人焉。夫天造草昧,干戈不遑,家难劻勷,创夷初起,而君臣之相与如此,是以神流气鬯,天地太和,延及群生,施于方外,而一代之鸿图定矣”,进而指出明太祖“经纬往制,博稽逖采,靡善弗登。若六卿仿夏,公孤绍周,型汉祖之规摹,宪唐宗之律令,仪有宋之家法,采胜国之历元,而随时制宜,因民立政。取之近代者十九,稽之往古者十一”。
在他看来,由于明太祖的酌古准今,所定法度符合时代要求,故天下臣民必须奉行遵守,不得违越。他特别强调:“仆每思本朝立国规模、章程法度,尽善尽美,远过汉唐。至于宋之懦弱牵制,尤难并语。”又说:“明兴百八十余年,属国家隆运者,内无鸡鸣狗盗之警,民至老死不见兵革,可谓极盛矣。”他将那些认为洪武祖制过时难守的人斥为“俗儒”,说道:
然则今之欲求治理者,又奚以纷纷多事为哉?高皇帝毕智竭虑,以定一代之制,非如汉祖之日不暇给也;列圣相承,创守一道,非有武帝之纷更中变也。百官承式,海内向风,非有许、史、霍氏之专制挠法也。成宪具存,旧章森列,明君贤臣,相与实图之而已。毋不事事,毋泰多事。祛积习以作颓靡,振纪纲以正风俗,省议论以定国是,核名实以行赏罚,则法行如流,而事功辐辏矣。若曰:“此汉事耳,吾且为唐、虞,为三代”,则荀卿所谓“俗儒”也。
张居正希望“今之学者,以足踏实地为功,以崇尚本质为行,以遵守成宪为准,以诚心顺上为忠”。同时要求明神宗全心法祖,说道:“我圣祖以天之心为心,故能创造洪业,传之皇上。在皇上今以圣祖之心为心,乃能永保洪业,传之无穷。”明神宗答道:“朕不敢不勉行法祖,然凡事尚赖先生辅导。”明乎此,也就不难理解张居正依据祖宗之法“祛积习”“振纪纲”“省议论”“核名实”的言行了。
在张居正看来,治国之道无外乎制定法令和执行政策。而法令关乎王朝的精神,外化为“祖宗之法”,但在实践中,“祖宗之法”日侵月削,流于形式,得不到真正的执行与贯彻,使祖宗法度与现实习惯渐行渐远,导致弊政丛生。他认为,国家法制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消极应付,更不能视同儿戏,否则,国将不国。张居正认为:“君者,主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君不主令,则无威;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无法,斯大乱之道也。”进而论道:“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他认为每个王朝的灭亡都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祖宗之法而胡乱作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说道:
大抵天下之事,其发始也常简,其将毕也必巨。日之方升,其光煜煜,其气苍苍,至中天而后光明炫曜,至于中则昃之始也……开国之初,庶事草创,人情朴古,大抵皆多质少文。凡制礼作乐、铺张繁盛之事,皆在国之中世。当其时,人以为太平盛美,而不知衰乱之萌肇于此矣,夏商皆然,不独周也。
又说:“西汉之治,简严近古,实赖秦为之驱除。而贡、薛、韦、匡之流,乃犹取周文之糟粕,用之于元、成衰弱之时,此不达世变者也。”在张居正看来,明太祖和明成祖的创制立法是明朝的根本大法,如日方升,熠熠生辉,需要严格遵守和不断落实。也就是说,守成的任务不是如何“立法”,而是如何“行法”,即执行力的问题。他明确指出:“车之不前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下流壅则上溢,上源窒则下枯,决其壅,疏其窒而法行矣。”
需要指出的是,张居正主张“法后王”,并非否定“先王之道”,而是强调“后王”是“先王”的延续,注重历史的继承与发展。他说“陆象山言:唐虞之时,道在皋陶。今观虞廷之臣,所为陈谟献说,唯皋陶之言至为精粹。‘知人’‘安民’二语,乃万世治天下者之准则”,立志要践行尧、舜、禹以来的“大道”,认为“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仆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在培养明神宗的计划中,张居正非常重视经史的教育,强调温故知新。万历元年(1573),他对明神宗说:“臣等谨将今岁所进讲章,重复校阅,或有训解未莹者,增改数语;支曼不切者,即行删除。编成《大学》一本,《虞书》一本,《通鉴》四本,装潢进呈。伏望皇上万几有暇,时加温习,庶旧闻不至遗忘,新知日益开豁,其于圣躬,实为有补。”特别是在明神宗年幼之际,作为顾命大臣,张居正凸显“法后王”思想的目的就在于树立明神宗的自信,以期通过效法本朝祖宗的嘉言懿行而将神宗培养成尧舜一样的君主。张居正对明神宗说:“我明世德,盖轶有周而特盛矣。今皇上睿哲挺生,膺期抚运,又将觐光扬烈,以远追二帝三王之治焉。臣等何幸,躬逢其盛!”在张居正的影响之下,明神宗“可能是明朝诸帝中讲读经史典籍数量多、种类完整的一位”。
刘志琴认为张居正把明朝的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作为“法后王的表率”,就在于朱元璋“对前朝而言是后王,对本朝来说是先王,这一提法将先王、后王熔为一炉,既伸张了‘法后王’之义,又不违‘法先王’之教,是很聪明的说法”。但她无法将朱元璋“后王”和“先王”的不同角色与张居正“改革家”的角色自如地融为一体,认为“凡要改变现状的改革派们往往以法后王为武器,而法先王或法祖往往成为反对改革的依据”。假定朱元璋是张居正心目中的明代“先王”,那谁又是明代的“后王”呢?而把“法祖”简单地等同于“法先王”也不符合张居正的思想。由于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忽视嘉靖革新,故不可能把明世宗纳入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的内涵之中。就明神宗之前的明代帝王而言,张居正所谓的“后王”有两层含义:一是明初的“二祖之制”,其中主要是指明太祖之制,即“圣祖之制”;二是明世宗的革新之法,即“世祖圣谕”或“世宗旧制”。在张居正“法后王”思想中,明代皇帝再无“先王”和“后王”之分,故“法祖宗”与“法后王”是统一的,即“法后王”的政治指向就是“法祖宗”。只有如此,才能准确把握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的内涵。
朱棣称帝后,在继承明太祖之法的同时,敢于变革,继续完善洪武体制,如迁都北京、设置内阁、派郑和下西洋等,为明朝的制度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形同开创。但在当时,人们按照惯例定其庙号为“太宗”。一百多年后,明世宗即位之时的“大礼议”导致明朝政治的巨变,亦引起了嘉靖朝对国史的重构。明世宗认为:“我国家之兴,始皇祖高皇帝也。中定艰难,则我皇祖文皇帝也。二圣同创大业,功德并焉,宜称祖号。”嘉靖十七年(1538),在明世宗的主导下,朱棣的庙号便由“太宗”改为“成祖”,而“成”之谥义就是“安民立政”和“礼乐明具”。朱棣庙号的改动是明代历史中的一件大事,明世宗充分肯定了朱棣在明代国家制度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明代“二祖之制”便因此成为新名词,影响深远。明人高岱论道:明朝“迄今二百年,海内得相安于无事者,则太祖开创之功、成祖戡定之略,并垂于不朽云”。张居正受嘉靖时期重构国史的深刻影响,在肯定明太祖“定一代鸿图”重要作用的同时,亦对明成祖力挽狂澜的历史贡献给予极高的评价,认为“建文之时,国本挠弱,强宗并峙,非成祖之雄略,起而振之,天下之势岂不危哉?此非寻常之人所可语也”,进而指出“成祖文皇帝再造宇宙,功同开创”。明穆宗临终前,曾嘱咐高拱、张居正、高仪三位阁臣要“协心辅佐,遵守祖制,保固皇图”。在获取首辅之位后,对于这一嘱托,张居正必然会尽力奉行。他在《帝鉴图说》中以南朝宋高祖“留衲戒奢”为例,认为“继体之君,若能取法祖宗,自服御之近,以至一应费用,必考求创业时旧规,要见当初每年进出几多,后来每年进出几多,在前为何有余,后来为何不足,把那日渐加增之费,一一革去,则财用自然充积,赋敛可以简省,民皆安生乐业,爱戴其上,而太平可长保矣”。他再三强调明代“典章法度,纲目毕举,经列圣之因革损益,美善兼该,比之周官唐典,信为超轶矣”。
张居正期望把明神宗培养成法祖善治的守成明君,这与其所扮演的顾命角色是相一致的。尽管万历初年张居正通过非正常手段从高拱手中获得了首辅的权位,打乱了明穆宗生前所安排的辅政秩序,但在隆庆、万历之际并未出现像嘉靖初年那样的政治裂变,故不具备提出政治变革的条件。换言之,隆庆、万历之际的皇位更迭仍旧是正常的父死子继模式,由于明神宗年幼,故在确保政局稳定的前提下,尽快使其能够独立行使皇权,是明神宗初政很大的政治任务和显著的政治特点。朱东润就此论道:“这一次的政变,高拱底政权推翻了,居正底政权树立起来,一切只是人事的变动,不是政策的变动。”明确这一点,对认识这一时期的政治形势和张居正的角色定位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肯定本朝法度的价值与意义,张居正把明朝置于中国历史兴衰更替的大历史中加以认知。他认为夏商周以来的历史演变至宋朝,“颓靡之极也,其势必变而为胡元,取先王之礼制,一举荡灭之,而独治之以简,此复古之会也。然元不能久,而本朝承之。国家之治简严质朴,实藉元以为之驱除。而近时迂腐之流,乃犹祖晚宋之弊习,而妄议我祖宗之所建立。不识治理者也”。又言:“腐儒不达时变,动称三代云云,及言革除事,以非议我二祖法令者,皆宋时奸臣卖国之余习,老儒臭腐之迂谈,必不可用也。”他一再强调:“迂阔虚谈之士,动引晚宋衰乱之政,以抑损上德,矫扞文罔,不知我祖宗神威圣德,元与宋不同”,进而认为“善法后者,莫如高皇帝矣。天府之所藏,掌故习之;所颁,有司守之。大小相维,鸿纤具备。自三代以来,法制之善,未有过于昭代者也”。他一再强调:“明兴二百余年,名卿硕辅,勋业煊赫者,大抵皆直躬劲节,寡言慎行,奉公守法之人。”
对于明代“二祖”之后诸帝,张居正并没有将其皆视作“后王”而加以效法。为此,他提出了“三宗”的见解,即将明宣宗、明孝宗和明世宗并称。在《恭述祖德诗》中,张居正认为明宣宗“敛衽接三辅,一德无猜疑。大渊间临幸,政务日畴咨”;明孝宗“太平十八祀,万姓有遗思”;明世宗“论道阐敬一,明伦垂典彝”,由此认为“二祖肇皇纲,三宗奠天维”。而在“三宗”之中,他更加推崇明世宗。张居正明确指出当永乐以后的历史发展到嘉靖之时,便是一大变局,称赞明世宗“以兴邸而启中兴之业,后先辉映,千古一辙”,并把明世宗与“二祖”相提并论,强调明世宗对“二祖之制”的发扬光大,认为在正德“奸臣乱政”之后,明世宗“用威以振之,恢皇纲,饬法纪,而国家神气为之再扬”。
张居正高举“法祖”旗帜,说到底,指向的就是现实可利用的政治资源,那就是近在眼前的嘉靖政治,即在洪武、永乐的政治框架之中,用近世明世宗的言行来要求新君、后妃以及朝臣。对此,张居正毫不掩饰。他对明神宗说:“我世祖超世之见,同符二祖,非近代帝王所能仿佛其万一者……臣窃以为,我皇上当英妙之龄,事事皆祗遵先猷,宪章列祖,则太祖定制与世祖圣谕,正宜仰稽而效法者。”又说:“正德年间,政体紊乱。至世宗皇帝,以聪明至圣入继大统,将以前敝政一切改正,以复我祖宗之旧,正今日所当遵守者。”张居正将明世宗称之为“世祖”,足以说明他对嘉靖政治的高度认可。
嘉靖皇帝的庙号为“世宗”,“世”之含义,“汉取以次太与高”;帝号为“肃皇帝”,其义为“刚德克就,执心决断,又正己摄下”。礼部尚书高仪认为:作为中兴之主,嘉靖皇帝为“圣子神孙所宜宪章而宗法者也”,并说“臣等稽之前代英君谊辟,有大功德于天下,则鸿称显号,世世尊之。故武帝尧弘炎祚,庙曰世宗;光武再造汉家,号称世祖。播之良史,以为美谈”,故用中兴之意的“世”为庙号。嘉靖末年,张居正对明世宗说:“恭惟皇上心涵渊穆,道贯清宁。缔造惟艰,光启中兴之业。”在给明世宗祝寿的贺表中亦言:“恭惟皇上应期时出,抚运中兴。”张居正在其主持编纂的《明世宗实录》中论道:明世宗“起自藩服,光履帝位,实上天之所眷与,四海之所归心,非偶然者。故能觐扬前休,廓清区宇,制礼作乐,开四十五年中兴之业,而垂德泽于无穷,近代帝王盖鲜俪云”。张居正对明世宗“中兴”地位的凸显,是其“法后王”思想核心之所在,也是其尽力推行“实政”的思想基础。他通过对明世宗“中兴”之主的认知,构建了从明代二祖到世宗的历史脉络,并与万历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
值得一提的是,张居正对严嵩专权时期的嘉靖政治是持批评态度的。万历元年,张居正认为明世宗末年“以修玄结局”,使“经国远猷,太平鸿业,固置而不讲,至今令人怏怏也”。次年,又言:“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说道:“窃见嘉隆以来,纪纲颓坠,法度陵夷,骎骎宋元之弊辙。”万历八年(1580),张居正明言:“当嘉靖中年,商贾在位,货财上流,百姓嗷嗷,莫必其命。比时景象,曾有异于汉唐之末世乎!”张居正的这些言辞主要是针对严嵩在阁时期的情况而言,不能视为其对整个嘉靖朝政治的全盘否定。否则,就无法理性看待张居正对徐阶的态度。
张居正不愿与严嵩为伍,曾一度离职返乡。后来对严嵩专权的指斥,主要是为了凸显老师徐阶的政绩。万历四年,他在祝贺徐阶74岁生日时说:“伏惟老师昔以道匡扶世庙,翊戴穆皇,瑰玮光明之业,既已震赫寰区,炳耀史册矣。”万历十年(1582),徐阶80岁寿辰之际,张居正请求神宗慰问徐阶,并对明神宗说:徐阶“承严氏乱政之后,能矫枉以正,澄浊为清;惩贪墨以安民生,定经制以核边费;扶植公论,奖引才贤。一时朝政修明,官常振肃,海宇称为治平,皆其力也”。在给徐阶的寿词中又说:“当嘉靖季年,墨臣柄国,吾师所为矫枉以正,矫浊而清者,幸及耳目。其概载在国史,志在缙绅。里巷耇长,尚能道焉。此以身致治者也。”基于与徐阶的师生情谊,张居正也不可能全面否定嘉靖后期政治。
嘉靖朝政治长达45年,明世宗是明神宗之前明朝在位很久的皇帝。其间,“礼乐文章,烂焉兴举。斋居数十年,图回天下于掌上,中外俨然如临,其英主哉!”如果说明世宗通过改动庙号凸显了明成祖“开创”地位的话,那么,张居正通过对嘉靖朝政治的理性认知而凸显了明世宗的“中兴”地位,并将明世宗“中兴”与明太祖“开创”、成祖“戡乱”有机地融为一体。在张居正的这一基础上,后继首辅张四维又提出了“太祖、成祖、世祖三圣”或“三祖”的概念,进一步突出了明世宗的历史地位。只有正视张居正对明世宗“中兴”地位的肯定,才能客观地认识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的要义。
明神宗即位是正常的父死子继,其特殊性在于明神宗年幼而亟须朝臣辅佐,这就决定了明神宗政治更加需要遵行祖宗成宪,在稳定政局的前提下开创新政。这一政治特点在其即位诏书中有着集中反映:我国家光启鸿图,传绪万世,祖宗列圣,创守一心,二百余年重熙累洽……祖宗成法,至精至备,所当万世遵守。近年以来,有司不考宪度,往往自作聪明,任意更变。其有称为祖宗成法者,又多迁移出入,殊非祖宗立法本意,致令事体纷纭,军民惶惑,岂成治理?今后内外大小衙门官,务要仰求祖宗之意,明考成法,一一遵行,违者以变乱成法论。
如此旗帜鲜明地凸显“祖宗成宪”的现象,在明代诸帝即位诏书中是独有的,充分表明了遵行祖宗成宪的时代特点。正由于此,在明神宗即位之后,张居正就明确要求他严守祖宗成法。他说“方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纷更改”,并表示自己“为祖宗谨守成宪,不敢以臆见纷更”,凡有“捏造浮言,欲以熒惑上听,紊乱朝政者,必举祖宗之法,请于皇上,而明正其罪,此臣之所以报先帝而忠于皇上之职分也”。万历八年又对明神宗说道,“夫皇上所践者,祖宗之宝位;所临者,祖宗之臣民;所抚驭者,祖宗之舆图;所凭藉者,祖宗之威德。则今日之保泰持盈,兴化致理,岂必他有所慕,称上古久远之事哉?惟在皇上监于成宪,能自得师而已矣”,并再三强调“近事之可征,家法之易守”。他对明神宗表示:“于凡大礼大政,皆遵率祖宗彝典,祇奉皇上英断,臣不过鞠躬仰成于下而已。”他以洪武时期所设起居注的旷废为例,认为“光复祖制,以备一代令典,在于今日,委不可缺”。为了维持后宫秩序和压制宦官势力,只能用“祖宗之法”来制约,张居正表示自己“不敢复以外臣自限”,凡明神宗“起居及宫壸内事,但有所闻,即竭忠敷奏。及左右近习有邪佞不忠如孙海、客用等者,亦不避嫌怨,必举祖宗之法,奏请处治”。
在张居正看来,面对年幼的皇帝,可行的就是将本朝法度付诸实践,而不是“遽图”式的变革。只有如此,一来可确保政局的稳定,二来可以取得实际的政治效果。万历元年,张居正对河漕总督王宗沐说道:“仆今事幼主,务兢兢守法,爱养小民,与天下休息。诸大擘画,必俟圣龄稍长,睿明益开,乃可从容敷奏,上请宸断行之。”万历四年,他对应天巡抚宋仪望说:对于整顿驿递一事,“为国者肯一留意于此,时时修明祖宗法度,精核吏治能否,由此富国富民,兴礼仪,明教化,和抚四夷,以建万世太平之业,诚反手耳”。万历五年(1577)又说:“不穀素无学术,谬膺重任,思所以鼓驽钝、佐明主者,惟日取我祖宗之法度修明之,然十犹未二三也。”对于张居正效法本朝法度的主张,明神宗完全接受,说道:“朕仰承祖宗列圣之鸿庥,获缵丕绪,夙夜祗惧,图惟治理,则亦惟我祖宗之旧章成宪是守是遵”,并向张居正保证:“今后如再有讹言诪张、挠乱国是的,朕必遵祖宗法度,置之重典不宥。”
“所谓祖制者,祖训也,会典也,累朝之功令也。”为了效法祖宗成宪,张居正将散见的本朝文献汇集在一起,便于君臣全面学习和把握。他在隆庆年间就说道,“祖宗朝相与盛事,藏在秘府,愚不得遍观。即如泰和、长沙、华容之所私录,毗倚眷顾,迄今诵之,犹为感动”,进而认为“成宪具存,旧章森列,明君贤臣,相与实图之而已”。为了将“法后王”思想落到实处,张居正一方面迅速编写《帝鉴图说》,以期从传统政治实践中汲取智慧,“法古图治”,从善去恶;另一方面积极整理本朝典制文献,以期更加有效地指导现实政治。万历二年(1574),张居正对明神宗说:“臣谨恭录圣祖《皇陵碑》及《御制文集》进览,以见我圣祖创业之艰难,圣谟之弘远,伏望皇上览而仰法焉。”所以说,尽可能地整理与编校祖宗文献并让明神宗与百官熟知祖宗之法令,便成为万历初政的一大亮点,当然也是张居正辅政期间的主要成绩之一。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快纂修《明世宗实录》。《明世宗实录》本应在隆庆年间修成,但由于嘉靖时期的史料较多和编修者的责任心不强,故一拖再拖,直到明穆宗去世,也未能完成。首辅张居正一方面承认编修明世宗实录的难度,认为“皇祖历世四纪,事迹浩繁,编纂之工,卒难就绪”;另一方面对纂修工作的拖宕提出了批评,认为“任总裁者,恐催督之致怨,一向因循;司纂修者,以人众而相捱,竟成废阁”。由于决定将明世宗实录与明穆宗实录并修,张居正遂提出了“分定专任,严立限程”的具体编修责任分工和相关考核办法,尽可能地加快编修进度。在纂修班子中,英国公张溶为监修官,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为总裁官,另设4名副总裁官,18名纂修官。万历五年,566卷的《明世宗实录》正式完成,同时修成的还有24卷的《明世宗肃皇帝宝训》。两书均是在张居正的参与和督促下完成的。谈迁对张居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高度评价,说道:“世庙历四十五年,夥矣,实录速就。至于穆庙,录不踰期年。江陵迅才,事事挈要。”谢贵安论道:“在所有的实录总裁中,事业心很强的张居正是很称职的一个,对《世宗实录》尽到了一个总裁应尽的责任。”
二是编辑明世宗亲批文书。为了培养明神宗处理政务的能力和提高明神宗批阅奏章的水平,张居正将内阁所藏世宗在嘉靖前期亲自处理政务的242件文书编辑成册,作为效法祖宗的典型教材。其主要内容包括“阁中所藏皇祖亲笔圣谕六十三道、御制四十四道、圣旨并票帖共七十道,又于纂修馆中拣得嘉靖十年(1531)起至二十年(1541)止亲批奏、题本共六十五本”。张居正一再强调,明神宗要学习的是严嵩之前的明世宗政治,他说:“恭惟我世祖天纵聪明,继统之后,二十年间励精图治,孜孜问学,其英谟睿断,诚有非前代帝王所能及者。伏望皇上万几之暇,特加省阅,则致理之方,不外于法祖而得之矣。”
三是重修《大明会典》。在《世宗实录》初稿完成之后,为了恢复已经“沦失”的祖宗“良法”,张居正便着手重修《会典》。他于万历四年请求在弘治、嘉靖年间所修《会典》的基础上开馆纂辑,神宗从之。于是,便很快组建了以张居正为总裁的编辑班子。但由于编辑难度较大,加之张居正去世较早,故在其生前未能完成,直到万历十五年(1587)才得以杀青。《明史》的编纂者论道:《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在该书的形成过程中,浓烈的“法后王”思想是其终能够成书的关键因素。
四是编纂本朝训录。在编纂《大明会典》的同时,张居正又模仿唐代的《贞观政要》和宋代的《三朝宝训》,从明太祖以来的实录和宝训中辑录祖宗训令,以供张居正等人日常讲读和明神宗平日学习之用。他说:“视训录之在前,如祖宗之在上,念念警惕,事事率由,且诵法有常,缉熙无间,即燕息深宫之日,犹出御讲幄之时。”当时,明神宗已届成年,心不在焉,“留意翰墨,居正以为笔札小技,非君德治道所系,故有是请”。按照张居正的设想,该训录设有“创业艰难”“励精图治”“劝学”“敬天”“法祖”“保民”“谨祭祀”“崇孝敬”“亲贤臣”“守法”“务实”“正纪纲”“信诏令”等40个门类,内容涉及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的集中反映。
在编纂本朝典制文献的同时,张居正在明神宗即位后全方位效法明世宗行政,其内容包括修建明穆宗陵墓、按时处决囚犯、停罢鳌山灯火、严禁僧人聚集、劝谏奢华、反对外戚厚封、阻止皇亲世袭、慎选宫女、提高明神宗批阅章奏能力、整顿诰敕、恢复起居注、破格用人、解决恤典、禁止王府擅婚、存问老臣、改革赋役制度等各个方面。凡遇到具体的行政难题,张居正主要从世宗行政中寻找突破依据,竭力将其“诸司奏请,必令稽旧章,侍臣以此知上意之在守法”的主张付诸实践。如万历二年在惩处涉及昭陵祾恩殿等处沉陷问题的涉事官员时,张居正按照嘉靖十年明世宗处治显陵渗漏之例来惩治相关人员;万历四年,张居正希望明神宗效法明世宗“不尚奢华”,不要像明穆宗那样频频更换袍服;万历七年(1579),针对李太后答应天下僧人于戒坛说法度众一事,张居正担心败俗乃至生变,便以明世宗严旨叫停;万历九年(1581),明神宗想为皇亲永年伯王伟弟王俊及其子王栋授世职,张居正以明世宗不许世袭之令予以阻拦。凡此等等,皆表明“以皇祖为法”是首辅张居正行政的主要特点,也是张居正能够有所作为的根本原因。
张居正对“今人不达于治理,动以姑息疏纵为德”的士习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极力推崇子产的“政尚威猛”,驳斥时人对自己“严急少恩”的攻击之词,明确主张严格遵守已有法律才是真正的“圣贤之意”和“大仁”。他自我总结道:“自仆当事,始布大公,彰大信,修明祖宗法度,开众正之路,杜群枉之门,一切以尊主庇民、振举颓废为务,天下始知有君也。”又说:“今天子茂龄抚运,嘉与海内更始,于是举二百余年之将坠而未仆者,一切振而举之。”张懋修认为其父张居正“留心典故,在政府,凡大政事,非祖宗成法,不敢创一新政。惟率由旧章,以实行之。惟其行之以实而不便者,则见以为综核太过,遂束湿变政之肆讥,皆未考于典故也”。这一说法不是为了自保,而是对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特点和实践行为实事求是的表述,是符合实际的。
在后来清算张居正的活动中,吏部主事蔡时鼎在揭露张居正“徇私灭公”的同时,也不得不说“其持法任事,犹足有补于国”。尽管张四维对张居正的施政举措有不同的看法,在担任首辅后欲行“宽大之政”,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皇上临御十年,纲纪修明,中外奉法,仓库充盈,四夷宾服,足称治安。”所谓“纲纪修明,中外奉法”,不是说张居正创行何法,而是指张居正对祖宗之法特别是明世宗“皇祖之法”的竭力践行。《明史》的作者认为:“张居正当国,政尚严。”谷应泰就此论道:张居正“尝潜求国家典故,及时务之切要者剖晰之,遇人多所咨询。及揽大政,登首辅,慨然有任天下之志。劝上力行祖宗法度,上亦悉心听纳。十年来海内肃清”。这一认识是符合实际的。
在继承上讫传说中尧舜以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张居正“法后王”思想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明代“二祖”之创制,二是明世宗之行政。对于传统政治文化,张居正认为“古今异势”,强调历史的传承和发展,注重流变,正视现实;对于因时制宜的明代“二祖之制”,张居正能够从实际出发,将其置于中国历史演变的大趋势中加以认识,并予以积极肯定,明确表示要恪守成宪,循名责实;而对于明代历史变革中的嘉靖政治,张居正的认识与众不同,再三称颂明世宗为中兴之主,将其行政直接拿来匡正百官,约束后宫,解决行政疑难,自觉顺应万历初年顾命政治的客观要求,使该时期深深地打上了嘉靖政治的烙印。
张居正强调“法制无常”与“法无古今”,认为行政“以安民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祖宗法度的时代价值。一方面将不断发展的中国历史有机串联起来,将古今融为一体,充分肯定了明朝的历史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后王”形象的构建,将明太祖之创、明成祖之传、明世宗之兴有机结合起来,将本朝历史与现实政治紧密联系起来,坚持义利并重,强调综核名实,主张因时而变,反对厚古薄今,抵制空谈之风。张居正利用本朝“后王”的独特资源,以维护政治秩序,确保政治稳定,约束政治势力,解决现实困局。
在明代历史进入第三个百年前后,客观上要求统治者对过去二百年的历史做出系统的反思、全面的总结和明确的定位。翰林院和内阁的任职经历使张居正能够全面地了解明代的典章制度,更能全面地反思各个时期的行政得失,从而形成自己独有的国史观。在他看来,明太祖、明成祖和明世宗是对明朝政治有重要影响的三位“后王”,其法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与现实政治密切相连,可以有效治理时弊。是故,张居正反复声明自己的行政作为是效法祖宗之制,借此反对“空疏”,倡导实学。他认为只有尽可能地恢复并严格执行被逐渐埋没的祖宗良法,才能纠正官场中的苟且之风。其在万历初年的行政特点就是竭力维护本朝法度的尊严,尽可能恢复被遗弃的、利国利民的祖宗法令。如按照“祖宗成宪”而力行考成法、在海瑞等人局部试行的基础上全力清丈被权豪所隐占的田地并顺势推广一条鞭法等。张居正的“法后王”思想和“谨守成宪”的实践集中诠释了祖宗法度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揭示了祖宗之法与现实政治之间“变”与“不变”或“旧”与“新”的内在关系,为人们重新认识祖宗成宪与后世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和特别的维度。
张居正一方面强调明代“后王”的时代性、继承性和发展性,既不拿所谓的“三代”事例而一味地否定明代历史,也不把诸帝的所有行为视为祖宗成宪而一概效法,而是选择有益于时政的祖宗成宪,并全力付诸实践;另一方面激励后世君主,增强自信,反对妄自菲薄,认为只要善于学习“圣哲芳规”,立志接续上古以来“圣王”之美政,就能成为尧舜式的“后王”。特别是在培养幼主神宗的过程中,张居正更加强调“法后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他看来,明神宗想要成为“尧舜之君”,学习的榜样并不遥远,自己的祖宗如明太祖、明成祖、明世宗等就在眼前,只要能够认真遵行合乎时宜的本朝法度,敢于革新,力求民安国富,神宗就能够成为赓续尧舜的“圣君”,就会变成下一个被人称颂的“后王”。这是张居正“法后王”思想的鲜明特色,也是张居正辅政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