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唐宋历史评论 ,作者张雨
作者:张雨
来源:“唐宋历史评论”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唐宋历史评论》第十二辑
大唐六典三十卷 南京博物院藏
在描述隋唐政治体制时,“三省制”或“三省六部制”早已成为学界广为接受的概念。但正如刘后滨所指出的,由于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当时给事中的职权,将“封驳”(唐前期“封还”和“驳正”是两个概念,分别针对下行文书即制敕和上行文书即百司奏抄)仅仅理解为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制的一个极大误解。因此学界在使用“三省制”或“三省六部制”的概念时,缺乏必要的审视,即这样的概念是否准确地表达了隋唐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其实,在突破宋人的唐史观限制时,反思不应仅限于“三省”层面,因为就连“六部”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宋人的建构与发明。
因为六部作为政务机构的独立化和实体化进程在唐代并未完成。虽然隋唐尚书省六部体制的确立和稳定,使得汉魏以后所沿用的“尚书曹”和“郎曹”等概念逐渐退场,“部”和“司”成为代表尚书省新常态的标志性制度术语。正如雷闻所指出的,隋初六部二十四司体制体现了部和司之间关系的理顺。魏晋以后,在理顺上述关系的过程中,“部”的机构性质开始凸显,并向独立化的机构迈进。隋唐尚书省的发展接续了这一进程,但却因使职差遣体系的冲击而中断。元丰重建三省,实际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延续了隋唐以后“部”向独立化机构迈进的趋势,并使得六部尚书由虚的长官转型成为本部事务的真正领导者,六部的实体化才得以完成。
近年来,学界颇为关注元丰改制重建三省制背后所隐藏的宋制与唐制的重大差异,因而对于唐宋之际尚书省体制的差异已经有所关注,但在“部”的凸显与六部实体化的过程方面,仍有剩义可寻。故本文尝试从唐宋史籍中“省司”“省部”的概念更替和元丰奏钞与唐代奏抄的差异入手,对唐宋尚书省六部由虚到实的变化略做阐释。不当之处,敬希指正。
如笔者另文所述,隋唐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组织架构的形成,既体现了北魏、北齐以后,国家日常政务运行机制的集并化趋势,又包含有西魏大统十二年的尚书省改革和北周六官体制的直接影响。但在中古时期国家形态、权力结构和政务信息传递模式等发生变革之后,新的制度为了适应这些变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适。而我们也确实可以看到,隋及唐前期的尚书省在机制和效能两方面不断地发生变化,其显著者有如下诸端。
(1)在三省制确立的大业三年(607),都省和六部同时建立起完备的四等官制,并置勾检官(都事)于六部之下。
(2)左右丞的品阶逐步提高(大业三年由从四品提升至正四品,唐前期甚至一度提升至三品),职权不断扩大,奠定了其实际上成为尚书省(尤其是都省)长官的基础。
(3)六部侍郎和各司(包括都省左右司)郎官数量屡有增减,以适应政务处理需求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业三年官制改革中完善四等官方面,都省增加的是判官一级(都司郎,或称左、右司郎)。这与其自身职能变化所带来的政务增加有关:都省由议政之所变成了三省制下协助仆射会决庶务的政务裁决机关。而六部增加的是通判官一级(六部侍郎),显示隋炀帝有意完善“部”一级的领导职能。如果再考虑到原属都省的勾检官也同时被归属于六部这一变化,则《大业令》有意强化六部的机构独立性,并增强其对属司控制的意图不言自明。
不过,隋炀帝强化六部独立性的措施,并没有在入唐之后被延续下来。不仅都事重新回归都省,成为左右司的下属,掌“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而且都省对省内机构的分掌,也由开皇时期的以“部”分职,再次回归到类似北齐尚书省的以“司”分职。与之相应的是,唐代都省几乎不再与“部”直接发生关系,其政务来往面对的是二十四司。因此,唐代无须给六部配置部印,但却于圣历二年“初备文昌台(即尚书省)二十四印”。
隋唐之际,六部独立性进程的曲折反复与宰相制度发展有关。在三省制确立之前,尚书省长官为宰相的传统在隋朝还有强大的影响力。隋文帝虽想摆脱这一传统,但始终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重回以仆射为宰相的老路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六部的独立性,应该是当时有意消解仆射专权的不得已做法。随着六部二十四司人员编制的充实,文帝末年仆射“不复通判省事”的格局应运而生。隋炀帝虽然结束了尚书仆射专掌朝政的做法,确立了三省制,并尝试以他官与三省长官共同参掌朝政,但显然仍对仆射专权抱有戒心,因此仍延续文帝时期强化六部独立性的做法。
唐代六部独立性的下降,直接原因,当缘于唐初统治者对大业制度的否定。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贞观以后由于三省制运行日趋成熟和政事堂制度的推行,仆射的职责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逐步脱离尚书省日常庶政,并最终退出宰相行列。这就使得隋朝增强六部机构独立性的做法失去了其原有的目的性,反而有损于尚书都省会决庶务和作为勾检总署的职权与地位。
因此,尽管唐代前期六部在某些方面仍显示出自身独立性强化的趋势,但在政务运行机制层面,六部作为政务处理必要环节的实体性明显受到限制。如雷闻所论:尚书省的政务分工,始终着眼于二十四司,各司郎官的管辖权操于左右丞之手,尚书作为本部长官的地位非常暧昧,所以在日常政务处理中,呈现出“省”和“司”的意义远大于“部”的特点。正是由于尚书省对外公文率称“尚书省某司”,而非“某部某司”,因此唐代省符虽然已经是尚书省公文,但仍与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样,通常以主判之司为名,径称“某司符”,如尚书考功符。此外,除了奏抄需要尚书省在奏上环节由尚书、侍郎联署外,承接君主制命的省符在行下时,并不需要经过该司上级的尚书和侍郎,仅由都省和曹司处理即可。
如前所述,唐代都省不与“部”直接发生关系,“部”的概念几乎不存在于唐人的观念世界中。因此武德七年颁新令,废侍郎是“废六司侍郎”,“省司”则成为尚书省裁决政务时必经的环节,而习见于唐代律令格式之中,可略举一例说明之。《唐律疏议》云:
上官者,在京诸司向省台及诸州向尚书省,诸县向州之类。如州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失,省司不觉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职递为四等法首从减之。其余官不觉,亦准此。若省司下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由首二等,同职递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尽管由于此后财政三司体制的确立,中唐以降“省司”的概念有所扩大,逐渐产生一个新的义项——三司的别称,但从宋人“今之三司,即尚书省”的说法来看,“省司”概念扩大之后的这一用法并未超出其本义。因此,直至北宋前期,史籍中仍常见“省司”之名。如天圣十年(1032)五月,尚书刑部言:“省司准中书批送诸处申奏,令、尉称捕捉疆[强]劫贼,乞依天圣八年敕酬奖者。”其中的“省司”即刑部司,与唐代律令格式用语基本一致。
因此,在北宋前期的《三朝国史志》《两朝国史志》中,尚书省的组织架构依然带有以“都省”与“二十四司”为中心的唐制印记,很难看到“部”的身影。如前者称:“尚书都省……国朝以诸司三品以上官或学士一员权判。凡尚书诸司,悉他官主判。”“都省总领省事,及……二十四司吏员迁补”等事。后者曰:“尚书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总辖二十四司……之事。”
元丰官制改革,以恢复三省制为名。然而“名”“实”之间,却颇有不同。如官制行后,新见“省部”之名,取代此前的“省司”,成为尚书省处理上下行政务文书的关节点。如政和五年(1115)八月,臣僚上言称:“河东、陕西两路,得以推行(牧马之法),亦既岁矣,尚未见辩验土色,关报省部。窃虑因循苟简,寝[寖]隳良法。”政和七年(1117)十二月,提举京西北路常平等事时君陈奏:“陛下肇建合宫,诞布仁政……内以诏书降付省部,外则委之监司、郡守,推而行之,孰敢不虔!”
“省部”(亦作“省曹”)概念出现的背后是“本曹”“本部”概念的确立,以及尚书专决本曹事之制的建立。后者见于司马光《乞令六曹长官专达札子》(与吕公著等同奏,亦被视作其遗稿之一):
今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于仆射。仆射自朝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精力疲弊于米盐细故,其于经国之大体、安民之远猷,不暇复精思而熟虑,恐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事业也。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不可令专达?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书讫(小注:官告、黄牒之类已签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讨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若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其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随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即委的有事故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展(小注:吏部尚书如旧日判东西审官院,左选侍郎如旧日判流内铨,右选侍郎如旧日判三班院,户部长官如旧日三司使,刑部如旧日判审刑院。旧日本司文字,并直奏直下,今欲令六曹长官准此),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即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小注:谓如刑部刑名疑虑,或情理可悯,或情重法轻,特乞停替编配之类),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诣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具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札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其诸色人辞状,并只令经本曹长官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若六曹不为收接,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即令经登闻鼓院进状,降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员看详定夺。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所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取进止。
当时,除了司马光等人外,御史上官均亦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于是,元祐元年(1086)七月,三省同进呈:“欲尚书省事,旧有条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长官专决。其非六曹所能决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量,或送中书取旨,或直批判指挥。其常程文字及讼牒,止付左、右丞施行。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与仆射商量。若六曹施行不当及住滞,即委不干碍官定夺根究,庶上下称职,事务办集。”从之。
司马光等人在奏事札子中详细描述了文书在尚书省内,尤其六部之内的处理程序,即在“分付六曹”之后,先要经本部尚书、侍郎和主判之司郎官联署签讫,再经郎官检讨旧案和条法,拟订处理意见,最后复经侍郎、尚书签判或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事定之后再由六部“应奏上者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
虽然北宋后期的尚书省内,都省和六部的上下级关系没有改变,但司马光等人的奏请在获准施行之后,完全改变了唐代尚书省内六部尚书模糊不清的长官地位,赋予其对本部四司之事的最终裁决权。而司马光等人提出这一建议的出发点,恰恰在于元丰时期六部与北宋前期的使职差遣体制之间的继承关系:“吏部尚书如旧日判东西审官院,左选侍郎如旧日判流内铨,右选侍郎如旧日判三班院,户部长官如旧日三司使,刑部如旧日判审刑院。旧日本司文字,并直奏直下,今欲令六曹长官准此。”新的尚书体制吸纳了自唐中期发展起来而完备于北宋的使职政务运行机制,而这一点恰恰是唐代尚书六部所不可能具备的制度渊源。
降至南宋初年,六部可以称省,更是从法令上取得了和北宋后期尚书省相当的地位。隆兴元年(1163),秘书少监胡铨上言:
检准《绍兴重修敕》,诸称省者,谓门下中书后省、尚书六曹、秘书省。今来六曹人吏有自入仕补至主事,通入仕及二十年出职去处。缘本省依条系与六曹一等官司,乞依六曹例,通入仕及二十年解发出职,庶得下名迁补通流,不致积压。
“称省”的规定,亦见于元丰之后的三省法。陆游《家世旧闻》载:
司马温公初秉政,一日,谓从官曰:“比年法令滋彰太甚,如三省法,乃至数百策,又多繁词,不切于用。如其间一条云‘诸称省者,谓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岂不可笑邪?”时诸人多与修书者,皆唯唯。楚公(陆佃)独起,对曰:“三省法所以多,缘并格式在其间。又所谓三百册,乃进本大者,而进表及元降旨挥、目录之类,自古却不少,若作中字,则不过五六十册,比旧日中书条例,所减乃过半,非滋彰也。至如‘诸称省谓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者,盖为内侍省亦称省,若不明立此条,虑后世阉寺盛,或敢妄自张大故也。”温公改容,曰:“甚善。”至崇宁后,群阉用事,遂改都知为知内侍省事、同知内侍省事,押班为签书内侍省事,以僭视枢府,则楚公所论,可谓先见远虑矣。
司马光提及的“称省”,指的是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三个并列的机构并不能称为“三省”。因为元丰改官制后,“三省”取代此前的“中书门下”,成为与枢密院对等的宰执机构。也就是说,“三省”不同于“省”,但两者有着直接而现实的联系。然而到了《绍兴重修敕》中,“称省”中的“省”不再与前述三个机构有直接联系,成为门下中书后省(以给事中、中书舍人为长官)、尚书六曹、秘书省的统称。
这一变化的原因,在于南宋初年,“吕颐浩初相,举行司马光之言,欲并合三省,诏侍从、台谏集议。(张)守言光之所奏,较然可行,若更集众,徒为纷纭。既而悉无异论,竟合三省为一”。因此,南宋改制之后,已然不存在门下省和中书省,仅存尚书省,故称“合三省为一”或“三省之政合乎一”。但细审两个“三省”,其实有细微的差别。前一个“三省”中的“省”字,宜看作元丰三省法中“称省”的文例,指的是“三(个)省”仅存其一。后一个“三省”系沿用元丰之后与枢密院对等的宰执机构之名。该机构以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为首。
虽然建炎以后宰执衔仍带有三省官的痕迹(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南宋“三省”已经基本切断了与尚书省的直接联系(联系的彻底切断,是在乾道八年“删去三省长官虚称”后)。从此,尚书省(即左、右司,亦称“都司”)成为“三省”附属的收发点检文书机构,缺乏独立性,而“尚书六曹”则成为“三省”政令的具体执行机构,因此得以与门下中书后省和秘书省并列而“称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宰相职衔从三省官称中抽离出来后,六部取代了此前尚书省与中书、门下两省并立的地位。这恰恰是元丰以后六部走向实体机构的体现。
从“省司”到“省部”“本部”概念转变的背后,是六部实体化和独立化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完成落实,也是宋人将其理解中的唐代制度付诸实践的结果。
神宗在恢复三省制时,依据的其实是唐人“落实到《唐六典》之中的理想化的制度”,并且在这一理想化制度之上,又添加了一重宋代精英建立“在其当时制度的基础上”(如中书门下和使职差遣体制)的理解。这样的重建并不能称为对唐代前期实际运行的三省制的恢复。比如,与唐制不同,元丰官制改革时尚书省在重建之初便是以六部为中心。这一差异,体现在宋代奏钞与唐代奏抄的形态上。
既有研究已指出,元丰重建尚书省体制的标志之一,是恢复了唐代尚书省处理政务主体文书——奏钞(唐代文献多作奏抄)的行用,以处理国家政务中的“有法式事”。但两者形态却有着细微而深刻的不同。
元丰以后的北宋奏钞,形态较为完整者有二。其一为明代李翥辑《慧因寺志》所收北宋元祐三年(1088)礼部奏钞,周曲洋据文书程序将其复原如下:
其二为黑水城出土文书中的奏钞抄件《北宋政和八年(1118)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据图版及整理者研究,重录如下:为了便于比较,再将唐代开元《公式令》所载奏授告身式移录如下:
由此可知,唐代奏抄是以尚书省名义(需经仆射、本部尚书、侍郎依次署名)申门下省并上奏皇帝的政务文书,但其发文机构是据其主判省司而定,故起首为“尚书吏部”,实际指的是吏部司,故注文称“余司授官奏者,各载司名”。
宋代奏钞虽然与唐制一样,是以尚书省名义申奏,并由郎官(如元祐三年奏钞由祠部员外郎和主客郎中署名)上于门下省及皇帝的上行文书,但起首却是尚书某部。这说明奏钞的发文机关已然不是二十四司,而是六部,即“有例无条具钞画闻。钞书尚书省与本曹官奏上,付门下省复讫施行,不由中书”,故被统称为六曹奏钞。如元祐元年六月,监察御史孙升等言:“六曹奏钞,目[自]来左、右仆射、丞例皆签书。按左、右仆射各兼别省事,及奏钞送门下省,左仆射合亲书审奏,显见重复。”诏:“六曹奏钞,左、右丞签书,仆射押检,本省代书,送门下省。”
此外,同样是尚书省公文,唐代以奏抄授官时,不仅在上行环节需要经都省官(仆射)签署,而且在告身下行(付身)环节,即在都省付本司之后,仍需要本司长官、通判官和都省官(左丞或右丞)联署告报授官者“被旨如右”云云。但宋代奏授告身仅在上行环节需要经都省官(左、右丞以上)签署,至于在都省付本司后,只需本部长官、侍郎署位即可,不必再经都省。
由于前引政和奏钞已缺失付身环节的署位,因此关于此一差异,只能借助浙江武义出土徐谓礼文书所存录白告身来说明。今选择其中《淳祐七年四月五日奏转朝散郎行将作监主簿告》移录如下:
尽管南宋初年宰相制度及其名号的改变,使得奏授告身的官员署衔有所变化,但在上行环节,此件淳祐奏授告身(6~10行)与前件政和奏授告身(6~11行)的署位并无实质不同。淳祐奏授告身在下行环节(22~23行)仅由尚书、侍郎署位,无须由相当于左丞或右丞的参知政事联署,由此亦可推知,这种改变应当始于元丰改制时,将尚书左、右丞升为执政官之后。宋代奏授告身形态的这一改变,至少反映出,已经成为实体的六部在某些政务运行环节作为独立机构的性质更加明显。
唐宋之际尚书六部由虚转实的关节点,即是元丰改制。这不仅体现在奏钞形态的改变上,也体现在六部印的出现。如前所述,唐代尚书六部仅置尚书省印(都省印)及二十四司之印,并无部印。而元丰改制后,宋代尚书省便在省印和司印之外,增置六部印。
此后,诸司虽有省并,但郎官印记始终俱存。保留郎官印记,反映了元丰以后尚书省诸司职能的恢复。不但如此,尚书省符也一度沿唐制称诸司符,如元丰八年(1085)十月,“惠信复诉于祠部,祠部符大理寺依法施行”。此后,苏轼在《论纲梢欠折利害状》中亦引元祐五年(1090)十一月尚书金部符:“省部看详,监粮纲运……若是随船点检得委有税物名件,自合依例饶润收纳税钱。”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元丰以后省符仍依唐制称诸司符,但尚书省看详的主体已由“省司”转换为“省部”。因此,虽然元丰后存在诸司独立的政务活动,但其已非尚书省政务运行机制的主体机构。随着南宋尚书省诸司、郎官进一步被省并,尚书省符遂以六部为名,称部符:“六部行符,即省札之义。其末必曰‘符到奉行’。”可见,部符对应于“省札”,是六部指挥公事、降付敕旨之文书。至于宋代元丰以后的尚书省符形态相对于唐制的变化,容另文讨论。
魏晋以后,尚书机构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郎曹的分置与省并。在分分合合的混乱表象之下,隐藏的是尚书郎曹次第的变化、尚书统郎新机制的确立,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的出现与定型,是尚书省内部分工走向合理化的制度内在发展理路。在此期间,“部”的机构性质开始凸显。隋以后,“部”和“司”取代尚书曹和郎曹,成为代表尚书省新常态的标志性制度术语。
不过,受此前尚书系统分工重心在曹司一级的影响,唐代尚书省的政务分工始终着眼于二十四司,备置司印,而无部印。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省”和“司”的意义远大于“部”。因此,“省司”成为尚书省裁决政务时必经的环节,而习见于唐代律令格式之中。这一概念基本被沿用至北宋前期。
唐宋之际尚书六部由虚转实的关节点,在于元丰改制。这不仅体现在唐宋奏钞形态的改变上,也体现在六部印的出现。此后,史籍中新见“省部”之名,取代此前的“省司”,成为处理上下行政务文书的主体。六部成为尚书省政务运行机制中的一级实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独立处理政务的职权。这是元丰官制改革时将中唐以后发展成熟的使职差遣系统重新归口到尚书六部,并将使职差遣体制下的政务运行机制移植到六部体制中的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