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歷史

陈鹏:北魏分定姓族与郡姓体制

2024-03-11

以下文章来源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CUAA ,作者陈鹏


作者:陈鹏

来源:“史学集刊”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史学集刊》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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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雕孝文帝礼佛图

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下诏分定姓族,确立了北魏门阀制度,影响到齐、周、隋、唐四朝。针对北魏分定姓族,学人不乏关注,论及其内容、性质、目的和影响。然而,北魏分定姓族确立门阀制度的内核和外延,尚未完全澄清;若干细节问题亦存在争议,例如“四海大姓”“郡姓”与“郡四姓”之关系。近年,研究者钩沉考索北朝谱系文献,为认识北魏分定姓族与门阀制度提供了更直观的材料。本文即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文献,考察北魏分定姓族确立的门阀制度,以求教于方家。


一、北魏分定姓族与郡姓评定


北魏太和年间分定姓族,旨在确立一套门阀体制,包括对汉人士族和代人姓族(虏姓贵族)的评定。前者是对魏晋以来士族门阀的继承和发展,而后者是对前者的效法和比附。这里先来看对汉人士族的评定。


北魏孝文帝朝对汉人士族的评定,《魏书·宋弁传》称:“时大选内外群官,并定四海士族,(宋)弁专参铨量之任,事多称旨。”《通鉴》曰:“魏主雅重门族……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关于宋弁评定汉人“四海士族”或“诸州士族”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唐代谱学家柳芳的《氏族论》有详细的记载,他回顾北魏分定姓族称:“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他又将北朝关中和山东士族右姓称作“郡姓”,并加以解释:


“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引文中“制”字至“丁姓”这段文字,研究者认为出自北魏孝文帝《定四海士族制》(或《定中国士人制》)。这段文字记述了汉人士族门第等级及其评定标准,向来为研究者重视。就《氏族论》叙述来看,“郡姓”实为北魏评定汉人士族之核心内容;或者说,北魏汉人士族评定,即评定“郡姓”。


然而,《氏族论》之说存在一个问题,即“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之“郡四姓”,与北朝“郡姓”“四姓”究竟是什么关系?《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篇”记叙北魏评定汉人士族称:“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隋书·经籍志》载“中国士人”门阀亦提及“郡姓”,而且将“郡姓”置于“四海大姓”之后,并列于“州姓”之前。“郡姓”高于“州姓”,似不合情理,但这恰恰透露出北魏时人更注重“郡姓”在门阀制度中的意义。但《隋书·经籍志》的记载,并未解决《氏族论》之说的疑问,并引发出新的问题,即《氏族志》“郡姓”或“四姓”等级,与《隋书·经籍志》载“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是什么关系呢?


针对上述问题,唐长孺认为《氏族论》中的“郡四姓”即《隋书·经籍志》所载的“四海大姓”,指高门士族,其阀阅超越州郡范围,故为“郡姓中的右姓”;不在郡右姓之列者,“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此说看似巧妙地调和了《氏族论》与《隋书·经籍志》之说,颇有学人赞成。但将“郡四姓”等同于“四海大姓”,恐怕并不合理。


汉晋以来,“四姓”往往代指一地之著姓,但数目实际上并不限于“四”。“郡四姓”本为一郡著姓之习惯称谓,至魏晋门阀制度确立,渐指当郡士族著姓。换言之,所谓“郡四姓”当即“郡姓”。据《氏族论》所载的《定四海士族制》记载,“中国士人”凡得入各等级“郡姓”者,即谓之“四姓”,亦可证“郡四姓”即“郡姓”。


“郡四姓”即“郡姓”的更直接证据来自北魏谱牒佚文。北魏太和分定姓族,曾官修两类谱牒:一类是详细著录士族世系和门第等级等信息的“谱状簿帐”,另一类是条列各郡著姓的“氏族简谱”。后者可以为认识北魏“郡姓”评定提供重要信息。柳芳《氏族论》称:“魏太和时,诏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为举选格,名曰‘方司格’,人到于今称之。”从《氏族论》描述来看,《方司格》正是一部北魏太和年间编撰的、以“郡”为单位列述各郡“姓族次第”(即士族及其等级)的“氏族简谱”,旨在认定各郡“郡姓”。


仅据《氏族论》对《方司格》的描述,或许尚不足以证实北魏“郡四姓”即“郡姓”。北魏分定姓族时纂成的谱牒——《太和姓族品》,尚有佚文留存,可为认识北魏“郡姓”提供直观印象。《古今姓氏书辩证》保存《太和姓族品》佚文两条:“《太和姓族品》荥阳四姓:郑、皇甫、崔、毛。”“魏《太和姓族品》:柳、裴、薛为河东三姓”。另外,《古今姓氏书辩证》“游”姓条曰:“秦汉而下,著望河北广平郡,与宋、焦、谈为广平四姓。”广平宋氏和游氏勃兴于北魏,故此条很可能也源出《太和姓族品》。从上引佚文来看,荥阳郡和广平郡之“四姓”,正为“郡四姓”等同“郡姓”之确证。当然,北魏评定各郡郡姓,数目并不都是四个,比如《太和姓族品》所记“河东三姓”。将各郡郡姓统称为“郡四姓”,是沿袭上述汉晋以来以“四姓”代指当地士族著姓的传统。


“郡四姓”或“郡姓”,无疑不都是“四海大姓”。比如上引《太和姓族品》“河东三姓”中的薛氏,虽号称“河东茂族”,但能否列入“郡姓”都存在争议,更谈不上是“四海大姓”。所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是针对“郡姓”与其他地方大族相比较而言的。据《氏族论》载《定四海士族制》,“郡姓”评定以三代官爵为标准,标准不低,并非一切地方大族皆得入“郡姓”。从“荥阳四姓”“河东三姓”来看,各郡“郡姓”数量并不多,甚至部分郡国没有“郡姓”。北魏碑石载“民望”“平望”,为地方豪族,即多未列入“郡姓”。《隋书·经籍志》提及“县姓”,当亦未得入“郡姓”(详见下文)。河东薛氏列入“郡姓”之争议,导致薛宗起称“今不预郡姓,何以生为”,亦可一窥地方大族得入“郡姓”之不易。列入“郡姓”的家族,才能获得士族身份,故被视作“右姓”。


简言之,北魏汉人士族评定,即评定各郡“郡姓”,又称“郡四姓”,形成了一套以“郡姓”为核心的新门阀制度。“郡姓”作为北朝汉人士族称谓,由“郡名+姓氏”构成。北朝汉人士族呈现出以“郡”为单位的分布格局。对此,姜士彬将北魏门阀体制称作“郡式贵族制”,但就其以“郡姓”为核心来看,谓之“郡姓体制”或许更合适。不过,“郡姓体制”不仅是“郡姓”分布格局,还有着更复杂的内核与外延。


二、北魏郡姓体制的内核与外延


北魏“郡姓体制”内核,除“郡姓”分布格局外,还包括“郡姓”等第。而“郡姓体制”外延,则涉及“郡姓”与“四海大姓”“州姓”“县姓”等姓族等级的关系。要阐明这一问题,则需重新审视《氏族论》和《隋书·经籍志》的记载。


北魏“郡姓体制”,上承魏晋,着意确立一套新门阀秩序,兼纳“汉晋旧族”和“北魏新门”。《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类”载北魏分定姓族,称“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氏族论》将“郡姓”分成“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等。对这一等第划分,唐长孺和张旭华等表示赞同,而陈爽认为这仅是“门第高下的一种泛指”,或“在制度上整齐划一的理想模式”。其实,“郡姓”等第,从其他材料亦可见其踪迹。北魏崔慧景称颂孝文帝“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薛宗起争议薛氏当入“郡姓”,史称:“帝徐曰:‘然则朕甲、卿乙乎?’”《通典·选举典》载孝明帝朝清河王怿上表,征引“孝文帝制”,有云“甲乙丙丁之族”“地非甲乙之类”。可见,《氏族论》所载“郡姓”等第是北魏官方定制。


关于“郡姓”等第,《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载北魏门阀旧制,堪称铁证。《古今姓氏书辩证》“崔”姓条有云:


魏太和中,定“清河崔”为山东五姓甲门……又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释昙刚《类例》曰:崔怀〔休〕兄弟并青州崔肇(师)次卢、郑之后,崔陵〔图片〕及青州崔亮次之,崔隆宗为后。旧定博陵崔为次甲门,昙刚《类例》曰:先崔昂,次崔季舒及齐州崔光。李公恗〔淹〕《类例》则首崔楷,后季舒。又旧甲乙门者,崔楷、长瑜为先,子枢、季舒次之。旧博陵崔在乙门者,昙刚以崔暹入第五件,李公掩〔淹〕则首崔敬宽,次崔暹。


昙刚的《类例》是北齐一部记述魏齐姓族的私撰谱系文献。李公淹的《类例》为唐代谱系文献。而文中提及的“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旧定博陵崔为次甲门”“旧博陵崔在乙门者”等,则是北魏门第旧制,亦即“郡姓”等第。另外,《古今姓氏书辩证》“皇甫”姓条称“魏定安定皇甫在乙门”,亦表明北魏“郡姓”存在等级之别。上述“郡姓”等第记载,当源自北魏官修“谱状簿帐”。


郭锋据《古今姓氏书辩证》载北魏门第旧制,提出北魏士族分为“四姓七级”,即甲姓(第一甲门、次甲门、甲乙门)、乙姓(乙门、次乙门)、丙姓、丁姓。他运用《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载北魏旧制讨论“郡姓”,有发掘材料之功,观点亦见卓识。但他归纳的“四姓七级”不无问题,其中“甲乙门”和“次乙门”,恐非北魏所定“郡姓”等第。上引《氏族论》称“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按北魏太和二十三年(499)《职员令》,“甲姓”三代职官大致为第三品位次靠前者,“乙姓”三代职官大致为第三品位次较后者,其间不大可能再分出“甲乙门”和“次乙门”两级。是故,据《古今姓氏书辩证》载北魏门第旧制,北魏“郡姓”当存在“四姓五门”——甲姓(第一甲门、次甲门)、乙姓、丙姓、丁姓。这与《氏族论》载“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姓大体一致,唯“膏粱”“华腴”与“甲姓”的关系需稍加考辨。


“膏粱”和“华腴”,或统称“膏腴”,指北魏“郡姓”中的高门甲族,颇见于正史和墓志,研究者认为其已成为北魏门阀等级中固定一级。北魏韩显宗进言孝文帝,反对依门阀选士,孝文帝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这恰与《氏族论》“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契合,可证明“膏粱”“华腴”为门第等级。不过,上文提及薛宗起争入“郡姓”,孝文帝答曰:“然则朕甲、卿乙乎?”孝文帝尚仅自居“甲姓”,不应有超乎其上者。又上引《古今姓氏书辩证》曰:“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清河崔氏为北魏汉人士族第一高门,也不当有在其上者。所谓“膏粱”“华腴”,或“膏腴”,当即“第一甲门”。要言之,北魏“郡姓”被评定为甲姓、乙姓、丙姓和丁姓四等,其中“甲姓”分“第一甲门”和“次甲门”两级,而“第一甲门”又号“膏粱”“华腴”。


“郡姓”等第和“郡姓”分布,构成了北魏“郡姓体制”的内核。那么,《隋书·经籍志》所记“四海大姓”“州姓”“县姓”与“郡姓”又是什么关系呢?黄惠贤认为《隋书·经籍志》所记“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大概只是当时人们按地域和知名度高低对各种士族人士的一种习惯称谓”,而非“法定”称谓。但即便是“习惯称谓”,当也是社会共识,构成了另一种门第等级秩序。唐长孺认为“四海大姓表明他们门阀之高超越州郡范围”,是郡姓中的高门;非“四海大姓”的郡姓“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此说诚为卓识,为我们认识“四海大姓”“州姓”“县姓”,及其与“郡姓”关系提供了线索。


“四海大姓”确为超越州郡的高门,相当于“郡姓”之“膏粱”“华腴”或“第一甲门”,较典型者如“山东四姓”或“山东五姓”。上引《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记“魏太和中,定‘清河崔’为山东五姓甲门”,正是“四海大姓”之表现。“州姓”当是一州各郡“郡姓”中门第最高之家族,往往为具备出任各州大中正资格之家族。典型的案例为北魏孝文帝朝太原郭氏与太原王氏争夺并州大中正。二者皆并州高门,争任中正,实为一州“首望”之争。出任州大中正资格可作为判断“州姓”的标准。就此而言,“州姓”至少为“乙姓”以上。“县姓”,唐长孺认为是“郡姓”之“卑者”,可能有所不妥。户川贵行认为“县姓”是贵族与豪族之临界点。“县姓”低于“郡姓”,当为未达到“郡姓”资格之地方大族。


总之,“四海大姓”“州姓”和“县姓”,是以“郡姓”为基准划分的姓族等级。“郡姓”中第一甲门为“四海大姓”,一州高门为“州姓”;未达到“郡姓”资格之大族,可评“县姓”。这种地域性家族等级秩序渊源有自,东汉已形成“全国性”世家大族和各州郡县之地方著姓,并呈现“等级化”趋势。北魏分定姓族,将这一等级秩序“制度化”或“惯例化”。“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姓,与“四海大姓—州姓—郡姓—县姓”,构成北魏两种门阀秩序,但皆以“郡姓”为核心。前者作为“郡姓”等第与“郡姓”分布格局,共同构成“郡姓体制”内核;而后者是以“郡姓”为基准确立的姓族等级秩序,为“郡姓体制”外延。


三、代人姓族评定及其“郡姓化”


北魏分定姓族,汉人士族评定,如上所论,确立起“郡姓体制”。代人姓族(鲜卑贵族)与汉人士族,虽分别评定,但孝文帝当有统一规划,存在将代人纳入“郡姓体制”的考量。牟发松提出“北魏孝文帝主持制定的太和前后职令及定姓族,旨在建立以当代官爵为主要标准的北方新门阀体制,将鲜卑贵族纳入这一体制,以调和胡汉上层分子之间的矛盾和隔阂”。上文提及孝文帝与薛宗起论河东薛氏能否列入“郡姓”,称“然则朕甲、卿乙乎?”这透露出孝文帝认为北魏拓跋氏(元氏)皇族相当于郡姓甲门,可见他有意将皇族纳入“郡姓”。其他代人姓族评定,也同样如此。


北魏代人姓族评定,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改代人虏姓为汉姓,二是评定代人姓族等级,三是令迁洛代人更籍贯为“河南人”。代人姓族评定的上述三方面,共同促成鲜卑勋贵、部落大人“郡姓化”。


第一,改虏姓为汉姓,推动代人勋贵“汉化”和“士族化”。北魏前期,代人贵族步六孤睿“沉雅好学,折节下士。年未二十,时人便以宰辅许之”,娶博陵崔鉴女。然崔鉴谓亲近曰:“平原王才度不恶,但恨其姓名殊为重复。”史称:“时高祖未改其姓。”中古士族讲究婚宦不失其类。北朝士人虽迫于形势,不免联姻代人权贵,但因其“姓名”殊异,令汉人士族难堪。代人贵族姓氏“殊为重复”,指代人姓氏(虏姓)往往由二字至四字构成,例如丘敦氏、步六孤氏、胡古口引氏等,与汉人姓氏在形式上颇为不同。代人改汉姓,则令代人与汉人在姓氏文化上的隔阂消融。上文指出,“郡姓”表达一般由“郡名+姓氏”构成。代人改汉姓,至少使其姓氏在形式上接近汉人士族面貌,成为其“郡姓化”的前提条件之一。代人改虏姓为汉姓,也为他们日后攀附同姓“汉晋旧族”郡望提供了便利。


第二,代人姓族等级评定,往往与汉人士族“郡姓”等第相比附。代人姓族评定,详见《魏书·官氏志》载太和十九年(495)《制定代人姓族诏》。从诏书来看,代人姓族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确定“勋臣八姓”(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地位,令“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即等同于汉人门第最高的“山东四姓”。这是将代人“勋臣八姓”与汉人士族“山东四姓”相比附。其二,令“鲜卑四大中正”穆亮、元俨、元嘉和陆琇等依据“三世官、品”,将其他代人勋贵家族评定为“姓”“族”两级。研究者指出代人的“姓”对应汉人“郡姓”甲乙两级,“族”对应“郡姓”丙丁两级。可见,代人姓族等级,是比照汉人“郡姓”评定的。


另外,在代人姓族评定过程中,北魏朝廷曾官修代人姓族谱系文本,上报皇帝审决。《制定代人姓族诏》记载“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需要考辨各姓族的世系和官宦情况,故“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勾其旧籍,审其官宦”,即问询各姓族家传谱系,并与官府簿籍档案相核对。代人此前没有“成文家谱”,可能以歌谣等形式传唱家史。而分定代人姓族,促使各代人姓族将自家口传世系转写为“成文家谱”。北朝代人墓志,不乏记叙的家族世系,陈爽指出其当源于家谱。代人姓族评定和家谱编撰,令代人勋贵阀阅堪与汉人士族门阀相比,亦推动了代人“郡姓化”。


第三,代人迁洛后,更籍河南,直接赋予他们近似汉人士族的“郡望”。《魏书·高祖纪》称太和十九年七月丙辰,“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篇”称:“后魏迁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则诸国之从魏者;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者,并为河南洛阳人。”《氏族论》也称:“‘虏姓’者,后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并号河南洛阳人。”


南迁代人姓族,更籍“河南洛阳人”,正是将之纳入“郡姓体制”。北魏《元苌墓志》称元苌于宣武帝永平中(508—512)任“河南邑中正”“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凌文超指出“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即《魏书·氏族志》所载宣武帝朝主持量定姓族的于忠、元匡、穆绍和元长〔苌〕四人,均为“河南邑中正”。从他们以“河南邑中正”身份担任“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来看,“河南”明显被视作迁洛代人的郡望。对此,北魏鲜卑贵族墓志也提供了直接证据。例如,北魏皇族《元弼墓志》、虏姓丘目陵氏(穆氏)之《穆玉容墓志》、万纽于氏(于氏)之《于景墓志》等,皆称志主为“河南洛阳人”。


不过,应说明的是,“代人南迁者”,并非“悉为河南洛阳人”,部分代人姓族著籍为河南河阴人,以“河阴”为“次级郡望”。比如北魏《鲜于仲儿墓志》称其夫为“河南河阴丘使君之长子”,丘氏由“帝之十族”之丘敦氏改;《于纂墓志》称志主为“河南郡河阴县景泰乡熙宁里人”,于氏为万纽于氏改;《陆绍墓志》称志主为“河南河阴人也”,陆氏为步六孤氏改。当然,无论著籍洛阳还是河阴,皆以“河南”为郡望,即已成为河南郡“郡姓”。自此以降,北朝隋唐代人子孙,颇多以“河南”为郡望者。唐代“姓望简谱”载河南郡姓,即不乏源出代人,无疑是北魏代人姓族更望河南的延续。


总之,北魏分定姓族,随着代人改虏姓为汉姓、评定姓族等级和更籍河南,代人姓族趋于“郡姓化”。这是对孝文帝构建“郡姓体制”的补充和完善。同时,自太和年间分定姓族以来,不乏代人勋贵攀附汉人士族的情况。何德章即注意到“北朝后期,‘代人’或以鲜卑为主的‘北人’”,“不再满足于以‘代人’或‘河南洛阳人’为自己的籍贯”,伪冒同姓“汉晋旧族”地望。较典型的案例,为虏姓侯氏(胡古口引氏)攀附汉人士族上谷侯氏。史称代人侯刚“以上谷先有侯氏,于是始家焉”,后又为其子侯详谋求燕州刺史(上谷郡属燕州),“欲为家世之基”。此举显然是攀附汉人士族上谷侯氏。《侯刚墓志》称其为“上谷居庸人”,已俨然以上谷郡郡姓自居。再如寇猛,本出代人虏姓若口引氏,却“自以上谷寇氏,得补燕州大中正”,冒认汉人士族上谷寇氏。再如代人虏姓纥豆陵氏改姓窦氏,后攀附汉人士族扶风窦氏。虏姓攀附汉人士族,令代人姓族(虏姓)郡望不限于“河南”,而走向“多样化”。


      


北魏分定姓族,确立了以“郡姓体制”为核心的新门阀制度,以期整合汉人士族和代人勋贵。“郡姓体制”是通过汉人“郡姓”及其等级评定确立的。郡姓分布格局和郡姓等级,构成“郡姓体制”内核;而北魏认定的“四海大姓—州姓—郡姓—县姓”姓族秩序,则构成“郡姓体制”外延。代人姓族评定,改迁洛代人为河南人,促成代人姓族“郡姓化”,则是对“郡姓体制”的补充和完善。


北魏“郡姓体制”以其内核和外延,将汉人士族、鲜卑勋贵和地方豪强,皆纳入门阀秩序中。这一体制较诸同时代的南朝门阀制度,吸纳胡汉大姓和地方豪族的数量更多,范围更广,令更多势力进入统治阶层,成为政治精英。例如南朝梁州巴境豪右“严、蒲、何、杨,非唯五三,族落虽在山居,而多有豪右”,“但以去州既远,不能仕进,至于州纲,无由厕迹”,而北魏大将邢峦在经略南朝汉中之际,却将这些豪右称作“民望”,并称他们“文学笺启,往往可观,冠带风流,亦为不少”。梁州偏远,州府僚佐惟州纲(即别驾、治中)为士族担任之官,其余僚佐皆为寒士之官。巴境豪右“不能仕进”,无法担任州纲,显然不被视作士族。但就邢峦对他们的态度来看,此类地方豪右在北魏当被纳入“郡姓”,至少也可进入“县姓”。显然,较诸南朝,北魏“郡姓体制”更利于吸纳和整合地方势力,而这很可能是北朝在与南朝的竞争中最终胜出的原因之一。


北魏之后,北朝分裂,东、西政权的门阀制度一度走上不同道路。东魏北齐因仍北魏,基本延续了“郡姓体制”;而西魏北周则建立了以“虏姓”为外在形式的、兼容胡汉大族的新姓族体制。但至周隋之际,随着北周建德年间定氏族和隋开皇年间定氏族,“郡姓体制”得以回归,并延续至唐代。北魏评定的代人姓族,在“郡姓化”后,亦不乏见于唐代“姓望简谱”。从长时段来看,北魏分定姓族确立的“郡姓体制”,一直延续至隋唐时代,影响到唐代门阀制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拾 壹
校审:星 汉

转载于中国历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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